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第三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六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登報紙《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發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七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標準
第十條 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1、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3、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4、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5、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6、本條第1款至第5款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7、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一條 定期報告
1、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內容、格式及編制規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的要求進行。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5、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6、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7、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十二條 臨時報告
1、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總裁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裁無法履行職責;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3、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5、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涉及公司的收購、合并、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2、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并及時披露。
第三章 信息傳遞、審核與披露程序
第十四條 公司的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披露程序
1、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
3、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4、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
5、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條 公司的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
2、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部等信息披露的執行主體在接待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訪問前,應當征詢董事長的意見。
2、上述信息披露主體,在接待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時,若對于該問題的回答內容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價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要求提供或評論可能涉及公司未曾發布的股價敏感信息,也必須拒絕回答。
3、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記者誤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報道中出現重大錯誤,應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各類媒體立即更正。
第十七條 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
1、申請:公司發布信息,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以書面形式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動傳真系統或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業務專區提出申請,并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提交公告內容及附件。
2、審核: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員對公司發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董事會秘書對審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并根據要求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3、發布:發布信息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
(一) 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二) 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負有直接責任;
(三) 董事會、監事會、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有連帶責任;
(四) 公司證券部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十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亦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條 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中,證券部承擔如下職責:
1、負責起草、編制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2、負責完成信息披露申請及發布;
3、負責收集各子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匯報及披露。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職責
1、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2、公司設立證券事務代表,其職責是協助董事會秘書執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報告的資料收集和定期報告的編制等,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董事、董事會責任
1、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2、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監事、監事會責任
1、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
2、監事應當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3、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4、監事會對涉及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通知董事會。
5、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其他相關人責任
1、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公司董事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送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3、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其聘用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與執業相關的所有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予補充、糾正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5、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后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說明更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6、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7、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8、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9、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地報道涉及公司的情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公司信息。違反本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第二十七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本制度第十二條所列之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三十條 本制度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并嚴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泄露內部消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四 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價格已經明顯發生異常波動時,公司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第三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報送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制度進行編制。
第三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薄外,不得另立會計帳薄。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三十八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八章 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第三十九條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承擔子公司應披露信息報告的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設專人負責協調和組織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披露相關文件,并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建立檔案管理,方便查詢,該工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應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制度所述職責的具體情況作成記錄,每次記錄由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四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等單位進行正式行文時,須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審核批準。相關文件由董事會秘書存檔保管。
第十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公司董事長、總裁、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董事長、總裁、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四十六條 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回復,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第四十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五十條 公司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內幕信息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
第五十二條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泄露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罰。
第五十四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編制、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媒體傳播公司信息不真實、不客觀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六條處罰。
在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處罰。
第五十五條 涉嫌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制度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或有任何未盡事宜,應按以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并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六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