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五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其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專業會計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設秘書一名,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召集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任職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審計委員會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監事的審計活動。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
(四)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會要求或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召開應提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總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議事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