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即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對在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違反相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所負職責和義務以及因其他個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發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重大遺漏信息補充以及業績預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情況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以保障和增強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并提高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質量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在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礎上遵循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對導致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情況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使其責任與其職權和過錯相適應。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負有職責和義務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發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規定使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情況的情形: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致使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使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在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所負職責、義務使公司年度報告在報告期內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情況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關規程履行職責,造成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不良影響的;
2、在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傳遞相關信息,造成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期內的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負職責、義務以外的其他個人原因使公司年度報告在報告期內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情況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相關責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二)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四)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五)董事會認為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相關責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的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對依據本制度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責任人,由公司證券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秘書領導下負責調查、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事實情況和文件資料,按本制度規定提出相應的責任追究和處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對按本制度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的人員,可視情節單獨或合并采取對責任人責令改正并作出檢討、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或解除職務的處分、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損失以及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方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在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責任人就其涉及追責行為的意見和說明,保障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負有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職責和義務的公司部門和人員出現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時,公司在按本制度第九條作出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公司董事會視被追責情形的具體情況或情節予以確定。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年四月六日